金門大學教師評審相關法案之修正 -- 陳鍾誠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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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案)

第二條 (原條文):

系(所)教評會設委員五至七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如系主任(所長)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所)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所)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系(所)會議自該系(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推選四至六人。如該系(所)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院內他系(所)副教授擔任委員。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系(所)教評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委員推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

第二條 (修改後):

系(所)教評會設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如系主任(所長)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所)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所)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教師委員:由系(所)會議自該系(所)教師推選若干人。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系(所)教評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三、學生委員:由系(所)學生推選若干人,擔任系教評會之學生委員,惟學生委員之總數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委員推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

國立金門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原條文):

第二條 院教評會設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院教評會委員共推之。各系(所)主管得為當然委員,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二、推選委員:由院務會議自該院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三人,必要時得自校內他院選聘專長相近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

三、候補委員:由院務會議自該院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如無副教授以上人選時,則由助理教授補足。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委員推選辦法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第二條 (修改後):

第二條 院教評會設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院教評會委員共推之。各系(所)主管得為當然委員,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二、教師委員:由每一科系教師推選兩人擔任之。

三、學生委員:由每一科系學生推選一人擔任之。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委員推選辦法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國立金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原條文):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二、推選委員:
(一)各學院由院務會議自該院專任教授推選若干人(無特殊原因不得出自同一系、所),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如無教授人選時,則由副教授補足。

(二)非屬學院之單位共同推選專任教授代表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如無教授人選時,則由副教授補足。

三、候補委員:各學院、非屬學院應推選出與推選委員同額之候補委員,推選方式、資格與推選委員相同,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如無教授人選時,則由副教授補足。

各學院、非屬學院之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該學院委員總數(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依上述方式推選後未達總額三分之一比例時,依組織規程學院順序輪流再推選未達比例之性別委員,如無教授人選時,則由副教授、助理教授依序補足。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本會以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派員兼任。

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二條 (修改後):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二、教師委員: 由每一科系、通識中心與獨立所各推選教師代表一人,任期一年。

三、學生委員: 由每一科系、通識中心與獨立所各推選學生代表一人,任期一年。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本會以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派員兼任。

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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