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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 dropbox 上的連結:http://dl.dropbox.com/u/13828995/AntiGambling10years.htm 背景根據 離島建設條例 第 10 -2 條,中華民國的法律系統允許在離島設置觀光賭場,但前提是必須經過當地居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通過後才能實施。以下是離島建設條例 10-2 條的內容:
因此,該條文乃是架構在公民投票法之下的一個條款,而根據 公民投票法 第 16 條與 33 條的規定,公投否決的效期基本上只有三年,除非是「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其效期才得以延長為八年,以下是其相關條文。
但是經過我詢問法律界的好友之後,他們認為「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這一項,通常是指像核能電廠這樣已經投入建設的硬體案件,而對於私人興建的「觀光賭場」,在法律上應該不會納入到「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當中。 2011 年 4 月 14 日,交通部觀光局博弈專法採購案評選結果出爐,決定以恆業法律事務所的版本為立法參考,而在「恆業法律事務所」制定的 博弈法草案 當中,更進一步訂定了離島設置觀光賭場的法律基礎,交通部已於 2011 年四月開始舉行了多場草案的說明會,並將於同年九月份開始說明離島設置觀光賭場的基本條件與門檻。 分析但是根據我們的分析,這些法律將很可能嚴重撕裂離島人民的情感,造成原本平靜的離島進入一個動盪不安的局面,支持博弈與反對賭場的人們,將會因為這些法律而進行每三年一次的攻防戰,這個攻防戰將造成金門與澎湖兩個離島,面臨以下的命運。
然而,賭場的設置具有難以逆轉的風險,假如賭場帶來了道德風氣的敗壞,或者是黑道的進入,那麼即使未來賭場因居民抗議或經營不善而撤出,道德風氣也很難會因此而回復,已經生根的黑道也很難完全的離開,於是原本平靜純樸的離島將再也無法回復到原來的狀態。
於是我們看到,這兩條路對於離島人民,都有相當大的問題與難以承受的風險,因此,我們有必要事先預防這些情況的發生。 改進如果我們可以將「是否設置觀光賭場的公投否決效期延長到十年」,這樣對於「澎湖、金門與馬祖」等離島的居民來說,將會是比較好的政策。如果居民們公投同意了設置觀光賭場,自然可以得到想要的發展,但也必須承擔可能的問題與危害。如果居民們公投否決了觀光賭場,那麼居民們將可以得到一段長時間的寧靜,也不會因此而造成太大的動盪與不安,因此我們希望能提出以下政策。
這是我們衷心的希望,我們雖然希望離島發展,但卻不希望離島因為政策的小小差異,而造成永遠難以彌補的傷害。 政策建議者 金門大學 資訊工程系 陳鍾誠 敬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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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修改離島設置觀光賭場的法規,將設置觀光賭場的公投否決效期延長為十年
page revision: 25, last edited: 23 Sep 2011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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