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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版權開放運動的相關研究議題 (ppt at scribd)

源起

開放原始碼運動可視為一種智慧財產的釋放運動,其主要法律議題乃是在挑戰傳統的著作權概念,將版權自願釋出、甚至強迫釋出,這種運動從 1980 年代 Richard Stallman 成立 GNU 組織開始提倡程式碼開放理念,到 2001 年由 Lawrence Lessig 成立 CC 組織,轉為一個版權開放運動,形成一股由程式設計界擴散到法律出版界的網路運動。

傳統著作權與新科技的衝突

在影印機發明之後,著作權就曾經出現過一些爭議案例,許多人用影印機印下書籍的部份或全部,然後帶回家閱讀,甚至販售,這使得出版商大為不滿,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在錄影機發明之後,這樣的問題又再次產生,…。

然後,在網際網路盛行之後,著作權面臨的比以往更嚴峻的問題,因此許多國家開始修正著作權法,以處理網路所造成的著作權問題。

意義

開放原始碼的定義由 Bruce Perens(曾是 Debian 的領導人之一)定義如下:

  •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允許獲得原始碼的人可自由再將此原始碼散佈。
  • 原始碼(Source Code):程式的可執行檔在散佈時,必需以隨附完整原始碼或是可讓人方便的事後取得原始碼。
  • 衍生著作(Derived Works):讓人可依此原始碼修改後,在依照同一授權條款的情形下再散佈。
  • 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後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號碼以與原始的程式碼做分別,保障原始的程式碼完整性。
  •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開放原始碼軟體不得因性別、團體、國家、族群等設定限制,但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則為例外(如:美國政府限制高加密軟體的出口)。
  • 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業使用。
  • 散布授權條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軟體再散佈,必需以同一條款散佈之。
  •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個程式組合成一套軟體,則當某一開放原始碼的程式單獨散佈時,也必需要符合開放原始碼的條件。
  •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當某一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其他非開放原始碼軟體一起散佈時(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不得限制其他軟體的授權條件也要遵照開放原始碼的授權。
  •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授權條款不得限制為電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紙本的授權條款也應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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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全球)

  1. 理查·斯托曼 (Richard Stallman) — 開放原始碼之父。
  2. 林納斯·托瓦茲 (Linus Tovards) — (Linux 的作者)。
  3. 埃里克·雷蒙 (Eric Steven Raymond) — 大教堂與市集一文的作者。
  4. 勞倫斯·雷席格http://www.lessig.org/, 創作共用 Creative Commons 的發起人,哈佛大學憲法學教授。

人物 (台灣)

  1. 洪朝貴 — (開源運動推廣者) 資訊人權貴ㄓ疑 - http://ckhung0.blogspot.com/
  2. JServ — (開源系統程式創作者) Jserv's blog - http://blog.linux.org.tw/~jserv/
  3. 朱學恒 — (創作共用翻譯者) 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 http://blogs.myoops.org/

修正

Jserv 來信:

剛瞥見「開放原始碼課程簡介」[*],發現有個地方筆誤:

「Bruce Perens(曾是 Debian 的創始人之一)」 —> Bruce Perens 並非 Debian 的創始人,實際上他曾擔任 Debian Project Leader,這是一個經由選舉而出現的職務,一段時間就會改選,並不表示「創始」。所以改為「曾擔任 Debian 專案領導人」會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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