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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Culture, by Lawrence Lessig

導讀者:陳鍾誠

前言

Lawrence Lessig 是 Creative Commons (CC) 智慧財產授權組織的創始人,他創造了 CC 授權協定,本書是他有關於自由文化的法律角度觀點。

本文中的許多內容來自 Lawrence Lessig 的自由文化之網路譯本,網址如下:

故事案例

  1. 北卡羅來納的農夫企圖禁止飛機從雞舍上面飛過
  2. 調頻無線電廣播發明人 Armstron 與 RCA 抗爭的故事
  3. 柯達依士曼的照像機
  4. RPI 的 Jesse 之檔案分享搜尋引擎
  5. 迪士尼的卡通產業
  6. 日本漫畫的同人誌產業
  7. 部落格與自由文化
  8. 開放原始碼與自由文化
  9. 好萊塢的發展歷史
  10. 錄音產業的發展與授權
  11. 廣播產業對錄音者的剽竊
  12. 有線電視的授權金
  13. Napster 的音樂分享案例
  14. Sony 的錄放影機案例
  15. 莎士比亞的著作權
  16. 艾爾斯對辛普森家族片段的授權行動
  17. Alben 製作克林伊斯威特的記錄片
  18. Fairbank 的六十分鍾節錄影帶
  19. 夢工廠授權 Mike Myers 影片採樣
  20. archive.org 的網路時光機
  21. mp3.com 的音樂製物箱
  22. 網路電台(Internet radio)消失的故事
  23. 過期影片被電影公司借回而從公共領域消失

語錄

  1. 有史以來,以及在美國傳統誕生以來,非商業文化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當然,如果你所說的故事是猥瑣的,或者你的歌曲影響到了周圍的和睦,那麼法律也許就會干預。但法律從來沒有直接介入這種形式的文化創造和傳播,而且它讓這種文化「自由」。普通人分享和改變他們文化的普通方式包括講述故事,重演戲劇表演中的場景或者電視上的節目,參加愛好者俱樂部,交流音樂,錄製錄音帶,法律都不介入這些舉動。
  2. 我擔心的是,除非我們認識到這個變化,這場消滅網路「盜版」的戰爭,也將消滅我們文化傳統中自始就存在的重要價值觀。
  3. 在著作權效期結束後,一個作品將進入「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在此作品基礎上改編或者使用作品本身都不再需要許可。沒有許可,也就因此無需律師。「公共所有」是一個「律師禁入領域」。因此大部分來自十九世紀的內容都可以讓迪士尼在1928年自由使用和架構。任何人也都可以使用和繼續架構,不管他們是不是有任何的關係,或是富有,或是經過了批准。
  4. 坦普大學(Temple University)的法學教授賽立而‧梅赫拉(Salil Mehra)提出假設說,漫畫市場之所有接受這些技術性的違規,是因為它們刺激了漫畫市場讓市場變得更興盛及更有效率。任何人都會因為「同人誌」被禁止而有所損失,所以法律並不會禁止「同人誌」
  5. 一旦你開始觀察,會發現成千上萬的同樣的例子。科學家在其他科學家的作品基礎上進行創造而無需請求或者購買授權以獲得特許。(「對不起,愛因斯坦教授,我能否獲得使用你的相對論的許可來證明你在量子物理學中的錯誤?」)表演團隊表演改編自莎士比亞的作品而沒有從任何人那裡獲得許可。(如果有一個莎士比亞獨家著作權公司來確保所有的改編莎翁創作都必須申請,有沒有人相信這會對莎士比亞作品流傳萬世更有幫助?)好萊塢也不斷重複著某些主題、劇情雷同的電影:在1990年代末期有五部隕石主題的電影;在1997年有兩部火山災難的電影。
  6. 自由文化是開放大部分給別人再創造;非自由或者許可文化開放的更少。我們過去的文化曾經是自由文化,但這自由已經今不如昔。
  7. Daley認為:『 從我的角度看,最重要的數位鴻溝大概不是能夠使用電腦,而是能夠發揮電腦功能的能力。不然,只有很少數的人能夠用這種語言去寫,其他人就退化為唯讀。』
  8. 如果「盜版」意味著在未經作者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智慧財產權,如果「若有價值,即有權利」這句話是對的,那麼內容產業的歷史就是盜版的歷史。
  9. 因此,如同我們已經看見的,當機械複製威脅到作曲家的利益,國會使作曲家的權利均衡足以對抗唱片產業的利益。它授予作曲家權利,同時也給了錄音師權利:作曲家必須被支付報酬,但是要按照國會設定的價格。然而,當無線電視開始播放這些錄音師的唱片的時候,他們向國會抱怨說,他們的創造性財產沒有得到尊重(因為電視台沒有就他們播放的創作品支付給他們報酬)。國會駁回了他們的要求。對他們來說,間接的利益已經足夠了。
  10. 有線電視也遇到了和唱片產業一樣的遭遇。在法院駁回電視公司關於有線電視必須為他們重複播放的內容支付費用的同時,國會給了電視公司一個獲取補償金的權利,不過必須依照法律限定的補償額度。國會同樣的給了有線電視公司獲取內容的權利,同時要求他們償付法定的價格。
  11. 沒有任何一個案例,法院和國會完全排除搭這些作品順風車的權利。沒有任何一個案例國會和法院堅持法律應當確保著作權持有人得到所創造著作權的全部價值。在每個案例中,著作權人都在抱怨盜版。在每個案例中,國會都認定了盜版中的部分合法行為。在每一個案例中,國會允許一些新的科技從以前創作的內容中獲 益。它平衡了這些衝突的利益。
  12. 當你重新回顧這些例子,以及前四章的其他例子的時候,你會發現這種平衡是有意義的。Walt Disney是盜版者嗎?如果創作者必須尋求許可,同人誌會變得更好嗎?利用截取和傳播圖片的工具來培養或批判創作文化的能力應該要被管制嗎?構建一個搜索引擎應當被求償1500萬美元嗎?如果愛迪生控制了電影,那麼電影現在會更好嗎?每一個翻唱團體應該雇用一個律師來為他們翻錄每首歌申請許可嗎?
  13. 在我們的傳統中,如同最高法院陳述的,著作權「從未授予著作權人徹底控制其作品所有可能使用的全面權利。」事實上,法律所管制的使用都是為了平衡這種獨家授權的益處和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之後所做的決定。
  14. 理論上說,合理使用意味著你不需要許可。因此自由文化得以存在,並可以阻斷許可文化。不過在現實上,合理使用的規範並非如此完美。法律上模糊不清的界定,以及與越界行為相關連的龐大法律責任,意味著對很多創作者來說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機會可說是少之又少。法律出於合理的目的,實務面卻與之背道而馳。
  15. 實務面的存在恰恰展現了法律背離其18世紀根源有多麼遙遠。這些法律本來是捍衛出版者的利益不受盜版者損害的盾牌,但現在卻成為阻斷任何利用方式的利刃。
  16. 內容產業的策略就是利用美國法律體系的弱點。當美國唱片協會起訴 Jesse Jordan,他們知道他們找到的是隻代罪羔羊,而不是個被告。償付在全世界引起的損害(1千5百萬美元)或者傾家盪產打官司來對抗這個損害索賠(25萬美元的法律費用),任何一種威脅都讓 Jordan 僅能賠上自己所有的身家財產(1萬2千美元)這條路。美國唱片協會運用相同的策略來對付個人使用者。2003年9月,美國唱片協會控告 261 位個人使用者 –包括一個 12 歲大住在公有住宅的女孩及一個對檔案分享毫無概念的70歲老人。因為這些帶最羔羊們發現,打官司總是比庭外和解來得花錢。(譬如說那12歲的女孩,就像Jesse Jordan一樣,將她一輩子的儲蓄2千美元拿來和解這件事。)我們的法律在保障權利方面是個糟糕的體制。這樣的法律體制讓我們的傳統蒙羞。而且這種法律的後果是,有勢力的人可以利用法律來擊潰對手的任何權利。
  17. 今天發動的這場戰爭是一場禁令戰爭。如同其它禁令戰爭,它所瞄準的目標是極大量公民的行為。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2002 年5月有4千3百萬的美國人下載音樂。根據美國唱片協會,這4千3百萬美國人的行為是重罪。我們因此有一連串要將百分之20的美國人變成罪犯的法規。然而美國唱片協會不僅對全世界的 Napster 及 Kazaa 使用者提出訴訟,而且還對建造搜索引擎的學生起訴,接下來很快就是對下載內容的一般使用者。但檔案分享的技術將會愈來愈進步來保護隱藏非法使用。這是一場武器競賽、一場內戰,一邊的極端行動引發另一邊更極端的反應。
  18. 當4至6千萬的美國人依據法律被視為「罪犯」;當法律明明可以保障作者權利,而又不會讓上千萬的人成為「罪犯」,誰才是惡徒?是人民還是法律?不斷地對自己的人民發動戰爭,還是透過民主共同努力來改變法律,哪一個才合乎美國精神?

相關文件

  1. 電子書:Free Culture -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by Lawrence Lessig, 25 Mar 2004, The Penguin Press.
  2. Free Culture 摘要
  3. facebook 對此議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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