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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
刑法電腦篇中華民國刑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有關電腦犯罪部份條文修正公布 — http://www.lchs.ks.edu.tw/info/illegal.htm 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之文書或玫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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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電腦犯罪篇
page revision: 3, last edited: 01 Apr 2012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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