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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著作權

傳統上各國的著作權法大致都遵循『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例如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條的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的 著作權法

在很多書籍或網頁的下方,您常常可以看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字樣,或英文的 (c) All right reserved 等,都是作者或出版社強調著作權的所有權利保留,若有侵權,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利的聲明。

各國的著作權法通常有規定權力存續年限,例如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當超過此一年限之後,著作將進入所謂的公共領域,也就是成為全人類可用的公共資產,任何人都可無償的使用、修改與出版。

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各國的著作權年限並不相同,因此必須特別小心,以免誤觸法網。

著作權所規範的是主要是『重製、修改、散布』等權利,在新科技出現的時候,著作權法經常會無法處理而產生許多問題。在電腦與網路發達的今日,著作權法再次面臨的許多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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