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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使用管制說明 特別景觀區內土地以保護特殊天然景緻、及具有重要歷史紀念價值之特殊景觀為主,其資源、土地利用及建築物,應依照下列規定: 1. 為保護特別景觀區特殊資源,遊客不得離開步道或觀景地帶。 遊憩區 遊憩區之土地利用,應依下列之規定: 1. 遊憩區之闢建,宜發揮自然性與活動性,配合地形地物,並著重環境美化,其建物設計之外型、建材與色彩,宜與自然環境調和,且避免過多人工設施。 史蹟保存區 史蹟保存區內之土地以保存文化遺址及遺跡為主,其建築物暨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 文化遺跡、紀念物暨經依指定保存之建築物之修繕、整建,由管理處擬定管理維護計劃,報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般管制區 一般管制區在不違背國家公園計畫目標與原則下,准許原有土地利用型態。其資源、土地與建築物利用應依下列規定: * 區內林木之伐採更新除依下列規定,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核定: 基於國土保安,區內保安森林地除為國家公園計畫、國防等需要、並合乎森林法規定外,禁止伐採。 * 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管一)之土地建築使用依下列規定: 本區主要為傳統聚落,依各聚落特性,由管理處分別研擬細部計畫與建築設計規範,報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第二類一般管制區(管二)之土地建築使用規定如下: 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准予新建、增建、改建與修建,其建築可採原建築面積或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且最大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但寺廟得保持原高度與建築基地面積。 參考文獻 * http://kmhouse.wikidot.com/mofnpb28 |
國家公園內的房地產法規
page revision: 2, last edited: 28 Mar 2011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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