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爾斯對辛普森家族片段的授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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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艾爾斯(Jon Else)是電影導演。以拍攝紀錄片聞名的他很擅長傳遞他的作品。他也是一名教師,他學生對他的忠誠和仰慕讓同為教師的我忍不住羡慕。(一次偶然的晚餐聚會上,我遇見他的兩個學生。他們把他當神一樣的崇拜。)

我曾經參與過艾爾斯執導的一部紀錄片。在空暇時,他跟我說了一個今日在美國拍攝電影有多大自由的故事。

在1990年,艾爾斯忙於製作一部關於華格納的「尼伯龍根的指環」的紀錄片。片子的重點是舊金山歌劇團的舞臺工作人員。舞臺工作人員是一部歌劇中最有趣,最多采多姿的特色。在表演期間,他們在控制廊和燈光塔內來往,與舞臺上的藝術表演形成強烈的對比。

在其中的一次拍攝過程中,艾爾斯在拍一些舞臺工作人員在玩西洋棋。在房間的一角,是一部電視機。在華格納歌劇的伴奏下,這些工作人員下棋時電視中播放的正是「辛普森家族」。正如艾爾斯所料,這段卡通的介入非常有助於捕捉這些場景中特別的情調。

幾年後,當他最終有了足夠的資金完成這部紀錄片時,艾爾斯嘗試著申請當年拍攝過程中錄下的那幾秒「辛普森家族」片中的著作權,因為理所當然的原因,那幾秒鐘的錄影是有著作權的;並且,如果想使用帶有著作權的材料,你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除非是「合理使用」或者通過某種特權申請。

艾爾斯打電話到「辛普森家族」的製片Matt Groening的辦公室,希望得到許可。Groening同意。它出現在房間的一角上一個很小的電視機上,並且只有四秒半的時間。這能造成什麼傷害呢?Groening很高興能在紀錄片中看到這段錄影,但是他告訴艾爾斯,還是要聯繫一下這個節目的製作公司,Gracie Film。

Gracie Film也同意了請求,但是他們和Groening一樣,希望能夠更謹慎一些。於是,他們告訴艾爾斯和他們的母公司Fox聯繫一下。艾爾斯打電話給Fox,並且告訴了他們有關於這個在房間的一角拍攝到的鏡頭的情況,說Groening已經同意了。他只是打電話來Fox確認而已。

然後,艾爾斯告訴我,「發生了兩件意想不到的事情,首先,我們發現Groening並不擁有他自己的作品,或者說,Fox的某些人認為Groening並不擁有他的作品。」第二,Fox「希望我們對這畫面角落出現的毫無剪接的四秒半影像付1萬美元的許可費。」

艾爾斯相信這其中必有誤會,他去找他認為更高層的人,Rebecca Herrera是主管許的副總經理。他向她解釋道:「這裡面一定出現了一些小錯誤,我們希望你給的是教育授權的價格。」這就是教育授權的價格,Herrera告訴艾爾斯。一、兩天後,艾爾斯又打電話詢問希望確定自己沒有聽錯。

「我只是想確定我所聽到的沒錯,」他告訴我。「是的,你沒聽錯。」她說。在這個華格納「尼布龍根指環」歌劇的紀錄片畫面角落使用的這幾秒鐘「辛普森家族」的畫面就是要花一萬美金。然後,令人驚訝的是,Herrera告訴艾爾斯「如果你敢轉述我的話,我就請我律師跟你聊天。」。正如後來Herrera的某位助手告訴艾爾斯的一樣「他們並不在乎,他們只是想要錢。」

艾爾斯沒有錢購買這個畫面的著作權,它只是出現在舊金山歌劇院的後台一角,一台正在播放的電視畫面上的四秒鐘畫面。想要真實地重現事實,將會超出紀錄片導演的預算。在電影公映前的最後一刻,艾爾斯透過數位方式,把那段錄影替換為他10年前所拍的一個片子「The day after Trinity」。

毋庸置疑,Groening,或者Fox,他們這些人裡肯定有人擁有「辛普森家族」的著作權。那著作權是他們的財產。很多時候,想使用有著作權的材料,是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艾爾斯對「辛普森家族」著作權的使用方式是法律所限定的使用方式,那麼,他必須在他開始使用這些材料之前,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且,在自由市場中,只要是在法律上歸著作權人控制的使用方式,就由著作權人自己規範使用這些著作權的價格。

舉個例子,「公播權」是「辛普森家族」的著作權人擁有的一種使用方式。如果你選擇了一段你最喜歡的情節,租用電影院,並且對來看「我最喜愛的辛普森家族」的人賣票收費,那麼,你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人(在我看來是很合理的)可以收取任何她想要的費用,十美元或者一百萬美元。這是她的權利,法律所規定的權利。

但是當律師們聽到這個艾爾斯和Fox的事情後,他們的第一反應是「合理使用」。艾爾斯這僅僅4.5秒間接拍攝的辛普森家族片段,很明顯是對辛普森家族的「合理使用」,而合理使用是不必經過任何人的許可。

於是我問艾爾斯,為什麼不借助「合理使用」,他作了如下回答:

辛普森家族的徹底失敗讓我上了深刻的一課,鴻溝一邊是律師們在抽象的理解中認為無關緊要的部分,另一邊是對想拍攝紀錄片的實務工作者事關重大的真相。我從來沒有懷疑過,這絕對是一個非常確切、合法的「合理使用」但是我不能僅仰賴這個信念。因為:

1. 在我們的電影播放之前,聯播網要求我們購買過失責任保險。承保人要求我們提供一份詳細的「畫面一覽表」,列出電影中每一個鏡頭的原始資料和著作權的情況。他們並不看好「合理使用」,聲明「合理使用」只會將申請拖至夭折。

2. 我也許根本就不應該先向Groening詢問。但是我知道(至少大家都這麼說),Fox有追查並阻止未授權辛普森家族片段使用的紀錄,正像喬治‧盧卡斯(George Lucas)對「星際大戰」的嚴格控制一樣。所以我決定一板一眼來。我以為這四秒的辛普森家族片段或許可以購買到低價或是免費的授權。對於一個筋疲力盡的紀錄片導演來說,我最不想要惹上的就是法律問題,即使這問題再小也一樣,即使這是為了捍衛我的理念也一樣。

3. 事實上,我曾跟你在史丹佛法學院的同事談過這個問題,他當時肯定了我關於這屬於公平應用的觀點。不過他同時也表示無論我的主張有何等價值,Fox一定會「毫不留情的對付你」。他說的很清楚,最後這將會只是預算和法律部門之間的決鬥,誰的錢多勢眾,誰就贏。

4. 「合理使用」的質疑基本上都發生在專案接近完成的階段,期限眼看就要到了而且資金已經見底。

理論上說,合理使用意味著你不需要許可。因此自由文化得以存在,並可以阻斷許可文化。不過在現實上,合理使用的規範並非如此完美。法律上模糊不清的界定,以及與越界行為相關連的龐大法律責任,意味著對很多創作者來說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機會可說是少之又少。法律出於合理的目的,實務面卻與之背道而馳。

實務面的存在恰恰展現了法律背離其18世紀根源有多麼遙遠。這些法律本來是捍衛出版者的利益不受盜版者損害的盾牌,但現在卻成為阻斷任何利用方式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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